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08年12月12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