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08年11月28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1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的革命老根据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县(市、区)、乡(镇)、村的发展。
革命老区和革命老区贫困县(市、区)、乡(镇)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优先安排、综合扶持、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