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