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75

(2008年12月18日   文市发(2008)5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一)漫画创作企业;


  (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上一篇: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下一篇: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点睛网在线培训| 如法网| 用户登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
主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省司法厅综合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