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 发改投资[2009]80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