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8日 湘财综[2008]5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加强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补助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市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省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廉租住房工作组织实施得力、年度任务如期完成的市州给予补助。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各市州在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之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州的财政困难程度、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各市州。
(一)财政困难程度与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权重各占50%。其中,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上年度廉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