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契税 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2

(2008年11月18日 湘财乡[2008]10号发布)  


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的印制、发放、领用、使用、核销、保管及其监督管理,现将《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新旧票证的衔接使用,确保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后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作废。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和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按照新的“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办理新的票证领发手续,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领用单”以及“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款结报手册”在办理完原票证的销毁手续后,票证档案由原征收机构保管。


  三、原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未经使用作废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2009年2月1日前由市州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机构集中销毁。各市州应在销毁后1个月之内,将销毁票证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厅乡镇财政管理处。报告材料包括:销毁的票证清册、两人以上清点签名、专人复点签名、单位领导审核签字、销毁承接单位签章、两人以上监销人签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契税、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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