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03

(2009年3月6日 国税发 [2009] 3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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