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58

(2009年4月30日 湖南省政府令第23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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