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24

(2009年4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60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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