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各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政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