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及时、有效地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第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困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问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