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 省劳动保障厅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进行就业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