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发布)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1、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给予的补助。
2、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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