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9日 第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省律协理事会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理事应准时出席理事会议。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开会二天前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第四条 理事会的召开,由省律协秘书处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理事发出书面通知。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会议议题由会长、副会长提出,由秘书处汇总后,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理事会议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可邀请市、州律师协会负责人和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及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须与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决定、决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印发理事及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规则从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