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0-03-18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46

2009515 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照《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专业委员会是省律协组织开展律师业务培训、调研、总结、交流活动,指导律师业务开展的业务工作机构,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业务工作质量,促进律师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省律协业务培训部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理论研究,促进行业整体业务水准提高,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制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开展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范围是:

(一)开展业务和理论研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作出预测,拓展业务领域;

(三)积极主动参与立法活动,就立法、司法、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影响的案件进行论证,就重大社会事件提出法律意见;

(五)起草律师业务操作规范、指引和标准;

(六)广泛建立社会联系,形成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拓展业务,履行职责;

(七)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八)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参与培训组织规划,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人才优势和委员的骨干作用;

(九)提请批准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十)开展其他与律师业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执业5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执业10年以上专科以上学历;

3、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业务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4、热爱律师行业,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一般由3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不超过6人。

第九条 委员的产生方式采取推荐候选人,省律协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推荐委员候选人,采取市(州)律师协会、省直会员部推荐和委员会推荐两种形式。委员会推荐候选人须由两名以上委员提名,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可由全体委员民主推荐或省律协秘书处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主任、副主任任期同理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参加专业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

  ()对专业委员会活动内容、方式等有建议权;

  ()按时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每年提交一篇以上的专业文章;

  ()负责相关业务领域内信息资料的收集,接受会员涉及法律、法规、条例等方面的咨询和立法建议。

  第十二条 主任的权利、义务:

  ()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受托代表省律协或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社会活动;

()就律师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项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向省律协主管本专业委员会的副会长报告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在岗或主任委托可代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经申请可以自愿退出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律协秘书处核实,视为辞职: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三)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一届中累计三次请假的;

(四)不能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专业委员会委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免除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免职。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提出任期内工作规划,于每年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并报省律协业务培训部。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就本专业委员会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向常务理事会述职,副主任应向本专业委员会述职。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对外交流、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开展公众义务咨询、进行法律宣传、提供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活动应注重实效。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研讨、业务培训活动应对律师开放,吸收和鼓励广大律师参与。

   第十九条 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可向省律协业务培训部申请按实际活动时间折抵律师培训课时。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省律协拨款、律师事务所支持、委员缴费、社会赞助等。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基本经费按省律协年度财务预算开支,需要额外申请费用的,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省律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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