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发布日期:2010-05-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51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ansi-language: ZH-CN">  第六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三)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四)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六)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七)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

  (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

  (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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