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06-28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88
AN style="FONT-SIZE: 9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ansi-language: ZH-CN">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和签证、证件;

  (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

  (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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