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委托人结算
10.2.1 结算程序
拍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后,应按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结算事宜时,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拍卖人应根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0.2.2 相关费用
10.2.2.1 保险费用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拍卖人应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拍卖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可由委托人自行安排保险或由拍卖人代为安排保险,相关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0.2.2.2 保管费用
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双方约定不予投保或无法投保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
委托人逾期不领取未上拍或未成交拍卖标的的,买受人逾期不领取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要求收取保管费用。
11 拍卖档案的管理
11.1 档案保管期限
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11.2 档案资料的内容
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
—— 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提供的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及其他资料、证照复印件等,以及拍卖标的的保管、保险、移交等事项的有关资料。
—— 拍卖公告,包括刊登公告的剪报、电视录像、电台广播录音。
—— 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图录、与拍卖标的相关的各类图片、文字资料、鉴定记录,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 预展及拍卖现场的影像、文字资料。
—— 竞买登记文件,包括竞买协议、竞买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竞买授权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拍卖规则、注意事项、重要声明等。
—— 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 有关拍卖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1.3 档案资料的管理
拍卖人可自行选择档案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包括:以拍卖会为单元整理存档;以资料的内容为单元分类存档。
拍卖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查阅方便。每个拍卖档案均应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