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1-03-16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16

2010111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的意见》(湘发〔20101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企检查,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的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活动。第三条 各部门应按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则,明确本部门开展各类涉企检查的责任分工,省、市、县三级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四条 开展涉企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并于3月底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第五条 进入企业开展检查,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实施检查的机构应填写《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并在进入企业检查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二)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可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先向同级优化办口头申请备案,并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 第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1—20日对企业开展检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 (二)中央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统一部署的检查;(三)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 (四)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需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五)执法部门因处理投诉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 第七条 除第六条所列情形外,同一部门和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非保密事项、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项目,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向省优化办提出,省优化办商省政府法制办认定,并制定总目录,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进入企业检查,应出示工作证件和已经备案的《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告知企业向同级优化办查询备案情况的方式。 第十条 涉企检查应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六、七、九、十条对企业实施检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优化办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涉企检查备案程序,规范备案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违规备案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各级优化办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涉企检查备案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中央在湘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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