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1月17日 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律师均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 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
(七)律师参加社会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八)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情况;
(九)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八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五)完成规定课时的教育培训;
(六)能够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较好地履行律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批评教育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按省律师协会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具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律师进行个人总结、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市(州)律师协会考核确定等次、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审查、省律师协会备案审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告。
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具体集中办理时间,由省律师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所列考核内容进行年度总结,撰写执业情况总结报告,填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应当要求律师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报告;
(三)培训登录册;
(四)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查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是对律师执业情况的综合评价和考核等次建议。考核意见记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律师不阅签的,不影响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对全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编制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报告表。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下列材料报送市(州)律师协会,由市(州)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总结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报告表;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四)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报告;
(五)律师培训登录册;
(六)律师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报送。
第十八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应当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年度执业情况总结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记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加盖律师协会考核专用章。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后,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应当将考核等次在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公示期内,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书面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另行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后,应当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按所编制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市(州)律师协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全市(州)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总结报告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备案,由其通过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并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总结报告报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由其通过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并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在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备案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将全市(州)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总结报告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审查。
第二十三条 省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上加盖省律师协会印章。
在审查中发现市(州)律师协会评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市(州)律师协会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四条 省律师协会审查后,应将加盖省律师协会印章的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告。
第二十五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二十六条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七条 律师未完成规定课时教育培训的,或者未履行会员义务的,或者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责令其限期完成培训、履行会员义务、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九条 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市(州)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应当对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总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