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日期:2011-09-0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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