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0-0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67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1年5月30日  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适应建立符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以及可行性研究任务、配单任务、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组货并运至受援国指定地点或提供可行性研究、配单、供货、货代服务,不得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任务转由其他企业或单位实施。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货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第六条 援外物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二章 供货指导目录

  第七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援外物资项目立项、供货清单编制、供货企业遴选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八条 援外物资项目所供货物应当满足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要求,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货物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纳入援外物资项目的供货范围。

  第九条 商务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确定进入《指导目录》的货物品种。

  第十条 商务部根据产品质量、出口量、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等因素,确定《指导目录》所列货物的供货企业名录。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援外物资项目应当有助于受援国提高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受援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对自然灾害和人道主义危机,增进受援国和中国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第十二条 根据受援国要求或实际需求,商务部启动援外物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二)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近2年从事过项目涉及相关货物的咨询或实施活动;

  (四)近2年内未因承担援外物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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