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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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与工资相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职工利益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四条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要约相对方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在工会的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协商代表
第七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至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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