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试行)
(2012年2月29日 七届湖南省律协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本会违规违纪会员的惩戒程序,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会员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应当予以惩戒的,依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 会员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负责对违规违纪会员调查、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
本会秘书处会员部(以下简称会员部)是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对律师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惩戒委员会查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第二章 受理与初查
第五条 本会惩戒委员会受理下列会员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一)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按行业规定应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
(二)本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嫌违规违纪的案件;
(三)市(州)律师协会请求本会查处且本会认为有必要由本会查处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
(四)省司法厅转交处理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
(五)本会认为应由本会直接查处的会员违规违纪案件。
第六条 本会惩戒委员会根据下列线索受理案件:
(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反映的;
(二)有关当事人提出投诉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转交处理的;
(四)本会惩戒委员会发现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
第七条 会员部接受有关当事人以信函、直接来访或委托他人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违规违纪的主要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诉求明确具体;
(四)投诉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当面投诉的,会员部应当制作接待投诉笔录,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及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会员部应当对投诉逐一登记,并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第九条 经审查,投诉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无法查明事实的;
(二)投诉对象不明确,投诉人无法联络的;
(三)投诉事实不清,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的;
(四)投诉事项已由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正在审理或审理完毕的,或者投诉事项已经和解、调解的;
(五)投诉事项已经本会惩戒委员会处理又以同一事由重复投诉的;
(六)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案件;
(七)投诉事项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定的期限的;
(八)不属本会职责范围内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会员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员部应当制作投诉受理登记表,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被投诉会员属市州律师协会管辖的,经主管秘书长审核后,由主管会长批准,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州律师协会处理,督促市州律师协会查处并报结果;
被投诉会员属本会直属会员的,经主管秘书长审核后,由主管会长批准,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投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初查。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收到初查通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并将初查报告和被投诉会员的书面答辩提交会员部。
律师事务所初查时,不得向被投诉会员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 经初查,违规行为显著轻微、影响不大,投诉人同意由律师事务所调解处理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调解处理。
经律师事务所调解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和投诉人书面撤诉报告提交会员部。
第十三条 经初查,违规行为显著轻微、影响不大,投诉人同意由会员部调解处理的,经主管秘书长同意,由会员部调解处理。
会员部调解处理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投诉人、被投诉人、调解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四条 经初查,违规行为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具备的,由会员部制作立案审批表,提交立案审查委员会进行立案审查。
第十五条 立案审查委员会由主管会长、惩戒委员会主任、惩戒委员会副主任组成。
立案审查时,由立案审查委员会讨论多数同意方可立案。
第十六条 经审查决定立案的,会员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立案通知书送达被投诉人,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惩戒委员会调查处理。
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会员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会员违规违纪案件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章 回 避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或被投诉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2年内在被投诉律师事务所执业或与被投诉律师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投诉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惩戒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条 对提出回避申请的,惩戒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
在决定是否回避前,被申请委员暂不参加立案表决及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章 调 查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应在立案后7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由3至5人组成,其中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并由1名委员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调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且有不少于2名成员同时参加。
调查人员应当对投诉材料注意保密,不得向被投诉会员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复印件,但确需要当面核实的材料除外。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调查时,被投诉会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并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及相关证据,不得阻挠调查工作。阻扰调查的,惩戒委员会应当将阻扰情况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调查时,与投诉人、被投诉会员及其他被调查人的谈话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上述被调查人审阅后签名。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调查时收集到的书证和物证,不得私自摘录、复制,严禁将证据材料泄露给被投诉会员。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开展调查,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给予处分的书面建议。情况特殊的,经惩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与被投诉会员之间因投诉事项发生诉讼的,处理程序终止。诉讼结束后,投诉人仍然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次投诉的,不予立案。
投诉事项因涉及到其他诉讼、仲裁结果为依据的,处理程序中止。
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处理程序终止。
第六章 听 证
第二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投诉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由会员部以书面形式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
被投诉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被投诉会员未以书面形式申请,或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