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发布日期:2012-07-18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21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2012年2月9日  工商广字〔2012〕2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

  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当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

  (2)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3)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2)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监管等信息。

  五、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经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方可发布。

  六、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与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

  七、大众传播媒介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做出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八、大众传播媒介每年度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广告审查工作绩效考核。

  对年度内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致使违法广告多次发布的,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九、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广告发布审查工作的行政指导,在日常广告监测监管、处理广告举报投诉、查办广告违法案件等工作中,了解掌握大众传播媒介及广告审查员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履行审查职责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广告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新任广告审查员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知识更新培训。

  十一、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督促大众传播媒介认真执行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依法审查广告。

  十二、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所称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大众传播媒介以外的其他广告发布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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