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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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项目库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湖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湘财企〔2011〕2号)、《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湘财企〔2011〕3号)和《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与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国资委设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的原则。省国资委根据省属监管企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需要,对省属监管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入库项目进行统筹安排。重点考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形成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二)科学遴选,合理排序的原则。省国资委对省属监管企业申报的资本性预算支出项目,在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效益优先、统筹兼顾的要求遴选排序。
(三)适时更新,滚动管理的原则。省国资委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适时补充、调整和清理,对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 项目入库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支出重点和方向,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由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归口向省国资委申报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每年每户企业申报入库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五条 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属于国家、省政府和省国资委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
2、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和较好的投资回报。
3、符合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决策程序规范完备。
4、承担项目企业产权清晰,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第六条 项目入库申报应当提供的材料:
1、《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中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
2、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提交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文件。
3、如承担项目企业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同时提供经各方股东同意的注资方案。
第七条 项目入库申报程序:
1、省属监管企业于每年8月份按要求向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
2、每年9月份,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部门对省属监管企业申报的预算支出项目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决策程序、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发展、产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库进行管理,负责指导省属监管企业的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以及入库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的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因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省属监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再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库。
第十条 进入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库的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应在省国资委网站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预期收益、项目进度和项目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份,省国资委组织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专家评审会。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支出的重点和方向等因素,从项目库中选取15—20个项目作为专家评审备选项目。各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排序。评审的结果作为省国资委决定当年预算支出重点支持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按规定的程序一经确定,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相应调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在库在建项目实行台帐管理。对在建项目进行分类编号,逐一登记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十四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将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省国资委每年对在库项目进行核查,依据核查情况适时更新调整。同一项目连续累计在库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对已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预算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项目下达整改意见,企业必须按规定整改;对未按计划及时实施或与可行性研究方案存在较大差异的项目,要按程序调整项目;对擅自调整预算支出项目的企业,下一年度不安排新入库项目;对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或经济效益差的项目,予以退库处理,按程序重新调整项目,下一年度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竣工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将项目竣工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对项目的预算、决算、成本、资金的组织、达产达标达效以及项目的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项目的评价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