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与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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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湖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湘财企〔2011〕2号)和《湖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湘财企〔2011〕3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监管企业)的预算支出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预算均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章 预算支出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预算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引领带动原则。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发挥预算支出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两型产业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2、注重效益原则。预算支出要突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注重回报;
3、科学规范原则。预算支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
第四条 预算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1、资本性支出是指向省属监管企业注入资本金的形式安排的支出。主要是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需要安排的支出。资本性支出原则上不低于全部预算支出的90%;
2、费用性支出是指为弥补省属监管企业改革成本而安排的支出。主要根据省国企发展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意见和省属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的支出;
3、其他支出是指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能发生的由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以外的必要相关性费用支出。主要根据国资监管的实际,按照从紧、从严、适度的原则安排。
第三章 预算支出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省国资委每年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省属监管企业发展要求,研究确定预算支出的重点和方向,部署安排预算支出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资本性支出项目的申报和审核采取“两下两上”的方式进行。
1、“一下”是指经省国资委研究决定后,向省属监管企业下达年度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
2、“一上”是指省属监管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申报资本性支出项目。省属监管企业在“一上”中应申报的材料包括本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资本预算收益测算数、拟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立项审核文件、项目总投资、承担项目企业的股权结构、项目完成进度、项目建设期、项目预期收益及预计投资回收期等。省属监管企业申报的年度资本性支出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3、“二下”是指省国资委对资本性支出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选定拟安排预算资金的重点项目,向相关省属监管企业正式布置预算支出项目申报工作;
4、“二上”是指省属监管企业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要求,上报资本性支出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资本性支出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所含内容除“一上”中要求的之外,还应包括申请资本性支出的省属监管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的投资方案和筹资方案、项目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5、资本性支出项目的预算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对于影响特别重大、投资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适当提高预算资金投入比率,但最高不超过50%。
第七条 资本性支出原则上以企业申报的项目为基础,必要时省国资委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编制年度国有资本预算草案时,对国有独资企业安排资本金注入项目;对股权多元化企业,安排增资扩股项目。
第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上报的费用性支出项目,应属于已经省国企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确需预算支出予以补助的项目。报送项目资料包括省国企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文件、项目支出具体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第九条 其他支出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国资监管费用的管理部门进行汇审申报。报送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名称、具体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第四章 预算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的审批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批复,及时向省属监管企业下达年度预算批复,并按照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至省属监管企业。
第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根据预算批复,将预算资金及时拨付至预算支出项目的承担企业。如属于资本性支出项目的预算支出,应及时办理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五章 预算支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要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确保预算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预算资金的效益,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2、预算资金管理情况;
3、预算资金核算的合规性;
4、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 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是指省属监管企业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对资金使用进度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履行报告程序的规范性情况,以及按照企业内部预算支出资金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履行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定期如实向省国资委报告预算资金到账情况、预算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等情况;
2、对于预算支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
3、预算支出执行中的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及审批等情况;
4、预算支出项目执行完毕后,企业对预算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情况;
5、预算支出项目执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预算资金管理情况是指省属监管企业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资金安排进度与具体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预算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以及预算支出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情况;
2、预算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用于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情况,以及项目按规划进度实施情况;
3、截留、挪用或变相侵占预算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五条 预算资金核算合规性是指省属监管企业预算支出相关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资金的账簿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资金支出的相关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情况;
2、预算资金核算与实际用途、安排相一致的情况,账簿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情况,侵害国有资本或权益的情况;
3、预算资金相关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原始凭证资料相一致的情况,账外资产或潜亏挂账等核算记录不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 预算资金使用效果是指省属监管企业预算资金在资源配置上的合理性、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完成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项目申请目标或者调整后目标相符合的情况;
2、费用性支出项目完成设立的目标情况及实现相应的社会效益情况;
3、资本性支出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情况,有无低效或无效资产,或者形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监管企业预算支出监督检查的方式:
1、自查方式。省国资委向省属监管企业下达自查通知,要求省属监管企业在规定期限完成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检查并向省国资委提交自查报告。有必要时,省国资委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复查。
2、专项检查方式。省国资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省属监管企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预算支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拟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
3、确定检查方式,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工作组织;
4、确定检查对象,下达监督检查工作通知;
5、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6、根据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组织整改。
第十九条 对于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省属监管企业有弄虚作假、故意漏报、截留、挤占或挪用预算资金及擅自调整预算支出项目等违规行为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违规情况严重的,下年度不安排国有资本预算支出;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预算支出管理与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