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2012年9月27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保护,保障湘江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湘江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保护、生态保护以及涉及湘江保护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湘江流域是指本省境内降雨汇入湘江的区域,东至罗霄山脉、南至南岭山脉、西至湘资两水分水线、北至洞庭湖濠河口,包括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郴州、永州、娄底、邵阳、益阳、岳阳市全部或者部分区域,具体范围按照湘江流域规划确定。
本条例所称湘江干流是指上起永州市零陵区老埠头、下至岳阳市湘阴县濠河口河段。
本条例所称主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超过一千平方公里的一级支流,包括紫溪河、潇水、芦洪江、祁水、白水、宜水、舂陵水、蒸水、耒水、洣水、渌水、涓水、涟水、浏阳河、捞刀河和沩水。
第三条 湘江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机制;实现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的目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湘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对湘江保护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制定湘江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合理进行产业布局,建立并落实湘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湘江保护职责。
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湘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湘江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护具体方案,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护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湘江保护工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湘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