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
(2012年7月25日 湘司发〔2012〕6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
(二)直接处理投诉;
(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人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受理,也可以转交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书面投诉,也可以口头投诉。书面投诉的应当提交有投诉人亲笔签名和联系方式的投诉材料;口头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投诉笔录,登记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并要求投诉人在投诉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投诉人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投诉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告知投诉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投诉人委托他人投诉但没有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可作为投诉案件进行登记,并告知投诉受托人限期提供授权委托书。
投诉人匿名投诉,如有具体投诉事实并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未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应当告知投诉人限期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投诉人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如投诉人提供复印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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