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0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0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30日 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21日司法部令第126号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营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至三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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