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
(2013年10月2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活动:
(一)编制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三)起草、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四)根据总局职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章;
(五)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第三条 总局立法工作在局长领导下,由法制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法制司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立法草案送审稿的审查、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及报送备案;负责组织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
(二)各司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参与立法计划编制、提出立法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说明、准备相关送审材料等。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遵循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坚持改革创新,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第五条 立法内容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表述清晰、准确,用语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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