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6年3月1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3年1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3年11月15日 保监会令2013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制定工作,促进保险行政立法的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中国保监会为行使国务院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保监会令形式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一般称为“上一篇: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下一篇: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