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8日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8日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