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
(2015年1月23日 保监发〔2015〕1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相互保险组织和相互保险活动进行统一监管。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相互保险组织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第六条 相互保险组织名称中必须有“相互”或“互助”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
(二)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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