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09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316

湖南省省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7月28日  湖南省财政厅湘财库〔2015〕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源建设资金在推进我省财源建设工作中的引导效应,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四化两型”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源建设资金来源:

(一)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部门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财源建设指导思想:壮大现有财源,培育新兴财源,做大财政“蛋糕”,推动全省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惠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富民强省目标。

第四条 财源建设资金分配遵循优先发展、创新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财源建设工作目标:

(一)支持县域实体经济。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重点,大力扶持中小企业,支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着力培育地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中小企业,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导向,帮助企业发展壮大,促进主体税源比例提高,实现财政收入稳步增长。

(三)构建可持续发展财源体系。通过财源建设资金的合理投入,引导形成结构合理、效益优良、持续发展的科学财源体系。

第六条 财源建设资金使用方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前景广阔,能引导带动财源健康快速增长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申报

第七条 财源建设资金扶持采取贷款贴息、直接投入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 财源建设实施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财源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所有财源建设项目均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的管理遵循科学筛选、择优储备、逐步充实、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十条 财源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注册资本已到位,项目建设已启动,企业依法纳税,项目扶持能够带来税收的大幅增长;

(四)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市(州)本级及未纳入省直管县的县(市、区)的财源建设项目由市(州)财政局统一归口向省财政厅上报;省直管县(市)的财源建设项目由县(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上报;项目单位不得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二条 财源建设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财源建设项目认真考察,择优筛选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财源建设申报要求:每年7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按要求准确填写项目申报表,以财政局正式文件上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重点项目和申报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评审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指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立项背景、预期目标、进度安排等内容。项目评审报告指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审后形成的报告。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审查项目,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下一年度上报项目的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内容:

(一)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收入情况、上年度财源建设工作考核情况以及上报项目的情况核定财源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财源建设资金按项目和因素法进行分配。按项目安排是指省财政厅每年从各市州上报项目中遴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较强成长性的项目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其他项目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十八条 财源资金分配因素包括财源增长因素和管理因素两类,其中:

财源增长因素,主要包括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相关的税种)增长率、上划省级收入贡献度、地方收入中的税收占比等方面。因素数据通过财政总决算数据资料获得。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各市州县财源建设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建设、资金下达、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监督管理等情况。因素数据由各市(州)、县(市、区)上报的情况总结,结合省财政厅抽查核实情况获取。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推荐,省财政厅将其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项目的可扶持性进行排序,科学筛选一批进行重点扶持。重点扶持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省财政厅实地考察后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1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将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编入其下一年度本级预算,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下达。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财源建设资金下达后在湖南财政综合办公网进行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对财源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末将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损失或者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的,省财政厅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安排下一年资金等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本级财源建设资金设置年限3年,到期后重新评估,按照新设专项程序报批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湖南省省级财源建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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