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5修订)
(2015年8月13日 中共湖南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律师协会党委的集体领导,完善党委议事决策机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省律师行业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律师协会党委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坚持以党章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司法部、省委、省司法厅党组的指示、决定,围绕全省律师工作大局,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积极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2、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研究决策律师行业重大事项;
3、充分发挥政治指导、保障作用,支持律师协会按照章程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省律师协会党委会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党组的重要文件、指示、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研究部署省律师协会党建工作;
2、研究提出省律师协会战略发展规划、重要工作部署、年度计划、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指导性意见;
3、研究部署全省律师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以及统战、外事、评比、表彰等重要活动;
4、研究提出省律师协会换届选举及其候选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设置及其负责人选任和其他重要选举、人事任免事项意见和建议;
5、研究讨论提交省律师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6、指导、监督省直律师事务所党委和市州律协党委(党总支)工作;
7、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行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可列席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党委议事事项由党委成员或党委办公室提出,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党委会按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应于会前2天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对需提交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可事先党委成员中进行个别酝酿和沟通,重要事项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召开律师、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进行分析论证。
第八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由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十条 研究决定涉及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的人员,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决定本规则第三条第四项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应当在党委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对会议所议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会后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并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调查了解后再作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与缺席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发言摘要、会议决议、记录人,会议记录应当准确、清楚、完整。
党委会记录应当严格保管,查阅党委会记录须经党委负责人同意。
第十四条 对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议或提出的建议,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党委成员按分工负责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党委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党委成员的提议或者律师行业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党委会议议事事项;
2、根据党委的要求,对重大问题组织召开律师、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或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进行分析论证;
3、对执行党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党委负责人报告;
4、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5、整理党委会《会议纪要》,经书记审定后,下发执行并存档备忘;
6、党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党委实行通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就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委重要决策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报。党委通报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重要议题涉及党委成员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的,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成员应坚决服从、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严格保密纪律。对拒不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或擅自改变党委决定、决议,给工作造成损失,或泄露会议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湖南省律师协会党委会通过后实施,并由省律协党委负责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