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0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5]9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我省优势新兴产业加速发展,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方式,采用市场化手段,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优势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产业基金也可以通过跟进投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产业基金总规模50亿元,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步到位,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对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扶持,并逐步探索纳入省内其他新兴产业。
产业基金主要资金来源:新增预算安排、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整合现有产业类专项资金和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产业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审定产业基金规模、支持的重点产业、资金来源、子基金组建方案等重大事项。
省财政厅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并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等部门,组成产业基金管理决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产业基金投资方向、重点、投资方案以及托管机构、托管银行等重要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子基金争取国家基金参股。
第五条 在省财政厅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设省财政厅企业处,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事项,制定产业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考评等。
第六条 产业基金实行委托管理。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联席会议从省属具有一定规模、较丰富基金管理经验和良好基金管理业绩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择优选择,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草拟子基金管理细则及有关操作规程;
(二)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入股谈判;
(三)子基金设立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代表产业基金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以出资额为限,代表产业基金对子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监督子基金运作;
(五)管理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及时将所管理的股权退出情况报办公室,及时将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上缴国库;
(六)子基金新投资项目在投资决议后一周内及时报告办公室;
(七)每半年向办公室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行情况;
(八)接受省财政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的审计检查;
(九)负责省财政厅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产业基金资金实行银行第三方托管,托管银行由联席会议从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择优选择。
第九条 为确保产业基金资金安全,由省财政厅、受托管理机构与资金托管银行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资金实行省财政厅和受托管理机构双印鉴管理。
第十条 产业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之前向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产业基金半年度和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产业基金的资金出现异常情况时,产业基金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产业基金的运作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按规定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按照上年实际投资子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金额在2亿元以下的按2%核定;
(二)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金额在2亿-5亿元的部分按1.5%核定;
(三)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金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1%核定。
产业基金管理费用从产业基金中支付,主要用于产业基金监管和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等。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每年度对子基金的投资进度、经营业绩、投资于省内资金比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及联席会议组成部门。
考核结果较差的,受托管理机构应要求子基金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应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股票型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产业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托管银行。
第四章 子基金的设立及运作
第十五条 子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一)申报。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联席会议审议的支持重点组织子基金申报和尽职调查。
(二)评审。联席会议对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家,专家意见作为审批子基金的参考。
(三)公示。评审通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省财政厅审定后,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在有关媒体公示。
(四)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按程序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实施。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省财政厅通知受托管理机构与社会出资人共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
(二)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他出资人基本落实,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必须在湖南省境内注册,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资本的25%,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总资本(含产业基金出资)不得少于2.5亿元;
(四)符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其投资项目不得超出子基金既定的投资领域。
第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二)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三)其核心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有3个以上基金投资成功案例;
(四)应对子基金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1%,不高于10%,子基金如出现投资亏损,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出资额弥补,具体出资比例及亏损弥补办法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提取及奖励事项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第十九条 对特别重大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产业基金可将不超过30%的净收益实行让渡。
第二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核心管理团队在子基金成功募集、设立并投出总额的70%以上时,方可受托管理其他与该子基金有竞争关系的基金。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设立的子基金,其社会出资人应及时按投资方案或协议履行出资及其他义务。
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承诺出资额的30%,全部出资应在基金投资期内到位。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自主决策,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产业基金确定的投资方向和基本原则,遵循批准的设立方案;
(二)资金原则上投资于湖南境内项目,投资于湖南省境内项目资金比例最低不得低于70%;
(三)对单个企业和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资本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
(四)不得投资于已上市公司,但参与已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禁止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八)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托管银行。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或从事禁止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应要求子基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 产业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应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子基金的其他股东不先于产业基金退出;
(二)其他情况。如子基金到期、在规定期限社会出资未到位或未开展投资业务等情况下产业基金可以退出。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可以通过转让、清算、并购、上市、重组等方式退出,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缴入国库,可继续作为产业基金滚动使用。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截留、挪用产业基金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或将其拨入其他账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以无条件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受托管理机构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整改其违规行为,但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社会出资人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的。
第六章 产业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基金的运作实施监管和指导。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审计厅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向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报送产业基金运行情况,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