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特聘审计员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6-06-07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1

农业部特聘审计员管理办法(暂行)

2015119  农业部农财发〔201570 号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促进农业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聘审计员,是指农业部财务司因审计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从部属单位和省级农业部门中选聘的具有审计、财会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条  特聘审计员的选聘应坚持“单位推荐、个人自愿,择优选聘、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特聘审计员的选聘

第四条  特聘审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审计事业,具备良好的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三)从事财务或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审计、会计或经济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具备履行职责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

(四)身体健康,愿意并能胜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  特聘审计员的选聘程序:

(一)农业部财务司组织部属单位和省级农业部门推荐特聘审计员候选人;

(二)根据特聘审计员应具备的条件,各单位择优推荐。各单位须在征求被推荐人同意的基础上,向农业部财务司报送候选人员名单;

(三)农业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劳动司对候选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及初选,并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部领导审定;

(四)经部领导审定同意的拟聘用人员,以农业部审计室的名义聘用,并颁发“农业部特聘审计员”聘书;

(五)通过初选但未被聘用人员作为备选人员管理,遇有特聘审计员调整或因工作需要需增补时,优先从备选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  特聘审计员聘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选聘。

第七条  农业部财务司应对特聘审计员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审计工作任务进行充实或调整。

第八条  特聘审计员在聘用期间因单位变动、岗位调整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农业部财务司予以解聘。

第三章  特聘审计员的权利和责任

第九条  受农业部财务司委托,特聘审计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能够说明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审计资料;

(二)调阅、检查、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及其他审计资料;

(三)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四)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改进经营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条  特聘审计员的主要责任:

(一)根据农业部财务司的组织安排,参与农业部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工作;

(二)遵守国家和部门的审计法律法规,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

(三)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四)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任务,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并对所承担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质量负责;

(五)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审计培训,不断提高审计专业水平和工作技能;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对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以及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七)审计任务完成后,移交全部审计工作成果资料(包括电子版),需要时有义务配合完成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后期工作。

第十一条  特聘审计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如下关系的,应当如实告知,申请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四章  特聘审计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特聘审计员被抽调参加审计工作期间,由农业部财务司统一管理。农业部财务司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综合考虑审计任务、审计范围和审计对象等因素,结合特聘审计员的实际情况,提出拟抽调人员名单;

(二)与拟抽调的特聘审计员及其所在单位协商一致;

(三)组织被抽调的特聘审计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特聘审计员主要从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农业财政项目专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等审计和财务检查任务。

第十四条  特聘审计员人事组织关系不脱离其所在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其参加农业部财务司组织的审计工作时,由农业部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条件,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特聘审计员参加农业部财务司组织的审计工作时,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特聘审计员在参加审计工作期间,确需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或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审计工作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向农业部财务司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返回,返回时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财务司应加强对特聘审计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其参加有关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特聘审计员的考核评价,对积极履行审计职责、成绩显著的特聘审计员,农业部财务司应予以表扬和鼓励,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特聘审计员在聘用期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六)、(七)款规定及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予以解聘。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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