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5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2015112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72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人”。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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