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24日 财政部财教[2015]52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 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支出范围
(一)用于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二)用于补助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包括模拟信号覆盖和数字化覆盖)范围的发射机及附属系统购置及运行维护。
(三)用于补助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相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家庭接收设备购置。
第十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第十一条 送地方戏服务,用于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第十二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包括:
(一)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集与加工整理;数字资源版权征集购买。
(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培训推广等。
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城市社区文化中心免费开放运转经费中央补助通过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
第十三条 开展文体活动,用于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等。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
(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省及省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乡镇和村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维修和设备购置。
(三)流动文化车购置。
城市街道(社区)文化中心维修购置通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
第十五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用于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的集中培训等。
第十六条 第六条规定的公共文化其他项目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以及中央相关部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办法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分为中央相关部门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的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
中央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是指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由其牵头申请并组织实施的,用于支持地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财力因素。按照基本因素和业务因素(权重各占50%)计算分配金额,再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省(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分配金额调整确定补助数额。
第二十一条 基本因素及权重
(一)常住人口数(权重10%),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区、市)行政区划内的常住人口最新数测算。
(二)国土面积数(权重10%),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省(区、市)行政区划的国土面积最新数测算。
(三)乡镇(含街道)个数(权重15%),按国家统计局或民政部公布的各省(区、市)乡镇(含街道)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四)行政村个数(权重15%),按国家统计局或民政部公布的各省(区、市)行政村(含社区)个数的最新数测算。
第二十二条 业务因素及权重
(一)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个数(权重10%),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近统计公布的各省(区、市)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公共文化设施个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个数以及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个数测算。
(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权重20%),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省(区、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最新数测算。
(三)工作条件因素(权重20%),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工作环境、工作难度等按10分制评价测算。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区、市)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某省(区、市)分配因素得分∑各省(区、市)分配因素得分×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省(区、市)分配因素得分=∑(某省(区、市)分配因素值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省(区、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分别根据中央相关部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情况核定,相关标准由财政部根据项目内容在分配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时确定。
中央部门年度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由中央部门商财政部同意后向财政部申报。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是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地方的奖励,用于支持地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二)各省(区、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确定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与内容。
(三)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包括发放文化惠民卡、实行公益演出补贴等。
第二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省(区、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测算分配。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中央相关部门负责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商同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文物部门(以下统称同级相关部门)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本省(区、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县级及县级以上重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财政部。重点项目原则上每省(区、市)不超过5个,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报送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央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财政部。
第三十条 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9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实际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测算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部分专项资金预算预计数。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内将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本级有关单位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市、县的部分,原则上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
(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复文件下达。
(三)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下达。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商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本省(区、市)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意见和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监管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择机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 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 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
(四) 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41号)、《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