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两高三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1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8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两高三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612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司法厅发布)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保障律师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共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参加庭审、发表意见等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不得公开贬损律师执业能力及品行。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落实律师各项执业权利。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清理现行的涉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主要内容与《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订。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律师休息室,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借助互联网探索建立与律师共享的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办案效率。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进一步健全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收集、分析本区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落实《规定》的相关情况,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制定维权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律师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应当提交落实《规定》的情况报告。

 

第六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以及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受到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侮辱、诽谤、威胁、人身攻击时,审判长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置。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的,律师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书面反映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第七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投诉渠道,明确专门责任部门受理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律师投诉的部门为监察局。

 

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律师投诉的部门为控告检察处。

 

省公安厅受理律师投诉的部门为督察总队。

 

省国家安全厅受理律师投诉的部门为法制办。

 

省司法厅受理律师投诉的部门为律师工作管理处。

 

省律师协会受理律师投诉的部门为秘书处。

 

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或者明确受理律师投诉的部门。

 

第八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能够当场解决的由办案机关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律师应当根据本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书面向办案机关受理投诉的专门责任部门进行反映、投诉、举报。

 

律师事务所反映情况、投诉、举报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被妨碍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联系方式,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姓名,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具体情形,律师事务所请求排除妨碍的具体诉求等内容。

 

办案机关专门责任部门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反映情况、投诉、举报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并向律师事务所出具接收材料的回执,以方便律师事务所与投诉部门进行沟通联系。

 

第九条  办案机关接到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反映情况、投诉、举报的书面材料后,应当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律师事务所书面回复。

 

律师事务所对办案机关的书面回复存在重大异议时,可以向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反映、投诉、举报。上一级机关接到反映情况、投诉、举报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律师事务所书面回复。

 

律师事务所对办案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书面回复仍然存在重大异议的,可以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向本级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反映,由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条  办案机关或者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接到律师事务所反映情况、投诉、举报的书面材料后,可以邀请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派员参加调查核实。没有邀请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派员参加调查核实的,应当在书面回复律师事务所的同时,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律师的维权申请合法有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调查核实律师权益保障或者违纪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一)未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转达、通知和送达义务的;

 

(二)办案机关认定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的情形有误的;

 

(三)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接收、不答复的;

 

(四)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未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的;

 

(六)其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律师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诉、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在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列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并对是否采纳及其理由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依程序维护自身执业权利。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时,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反映、投诉、举报。不得进行歪曲事实的投诉、举报,不得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传播与事实不符的言论,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执业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信息和个人隐私。

 

其他非当事律师不得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声援当事律师歪曲事实的投诉、举报。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律师、其他非当事律师存在上述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书面反映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办案机关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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