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6]6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我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业务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气象部门建设的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预警信息包括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和重要警示性信息。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承担、统一发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及时无偿、责任共担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预警发布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省气象局加强对全省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和发布,预警发布系统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发布渠道,不改变现有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接收、传播和宣传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传播实效。
第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户外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接收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准确、高效、无偿刊播预警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三章 信息制作与发布
第十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要与同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预警类型、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
第十一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对预警信息内容负责。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审核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附后),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对象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十三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同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送发手续是指通过预警发布系统录入客户端录入预警信息、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预警信息审签原件扫描上传、选择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和发布渠道等。
第十四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高音喇叭、村村响系统、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要建立上下贯通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减少审批环节,确保预警信息快速发送到指定范围。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密切跟踪、及时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况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实行备案制度,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上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章 信息传播
第十七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音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为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利用短信平台和声讯平台向应急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提供支持;经通信主管部门同意,免费向应急责任人和指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并在广播电视媒体以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监管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二十条 依托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等部门和行业信息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应急责任人队伍体系,明确预警信息应急责任人责任区域,加强预警信息传播,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面向偏远农村、山区、水上、监管场所等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和机制建设,整合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村村响系统、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联席会议制度,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召集气象、教育、经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安监、林业、旅游、通信、地震、电力等部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应加强预警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要建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制作和发布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等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报机制。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定期通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发布效果,交流相关工作动态和专家学者及研究机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建立预警信息传播效果评估机制。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持续改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公众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