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标准
(2016年11月7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湘人社发〔2016〕76号发布)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依法、及时、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作出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条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称“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病假工资、停工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
第三条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称“经济补偿”,包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经济补偿。
第四条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称“赔偿金”,包括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第五条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损失的,属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第六条 劳动者部分请求经仲裁裁决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他请求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可以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七条 集体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单个申请仲裁,因相同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一并立案审理的案件,单个劳动者的仲裁裁决事项符合终局裁决情形的,按终局裁决处理。
第八条 仲裁裁决书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时,不得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分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进行受理。
第十条 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诉权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权。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的终局裁决参照劳动争议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