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诚实信用原则
发布日期:2017-06-06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461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然而究竟何为“诚实信用”?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这一定义看似简单明了,但是其内涵却极为丰富,下面就将这些众多的观点进行一个简单的综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

如前所述,究竟什么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学者们有不同的解读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1,主观判断。也就是说,主观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这是说,法律应该以社会的理想,即作为人类最高理想一直是标准的爱。诚信的原则,应以这种理想为判断标准。如果没有法律或合同的人类理想,它应该被排除在法律或合同,并直接应用的诚实信用原则。

2,利益平衡。有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目的是寻求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德国学者艾格尔(Egger)和斯奇尼德(Schneider)为代表。但王利明教授认为,由于忽视行为准则,具有弥补缺乏法律规定和原则的作用等方面。

3,操作规则。这是诚实的某些规则的研究,诚信的原则,不欺骗规则的想法。

4,恶意的裁定。诚信原则是很难界定,一般无恶意是一个真正的诚信。

5,概括。该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延伸的原则,是非常不确定的,但具有强制力的一般规定。

6,双重功能。民法学者梁慧星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有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当事人不能排除按照合同约定的应用程序,甚至双方都没有强制性规定直接下的权威报价法院可以申请。”

以上是我们的民事法律界目前的研究诚信的理念为原则的情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

林刚教授认为:人类社会的一些个人或团体治疗分享社会合作,需要支付的要求冲突股社会合作所获得的好处,并暗示只有都原则上同意根据各方的处理是恰当的。由于合同双方自由和平衡,双方协调的条件也意味着当事人知道,他们愿意与其他的东西合作,也知道他需要承担的义务。它包含的权利和条款的义务的当事人,是基于诚实的设置和明确和信贷原则的合同,所以能得到各方遵守和执法保障。徐国栋教授认为,诚信的原则,包含有四个方面:1,正义价值,“诚实信用原则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手段”。 2,弹性,灵活,适应性,人的事情,是及时调整,不局限于模式,以实现社会公正,诚实,当然信用原则大多能满足这样的需求值一个给定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性,安全性是人的本质要维持自己在可预见的未来,让人们在行为的法律态度,他们的行为之前所预期的,而不必担心从法律突如其来的打击。如果诚信行为的所有要求,可以大大提高的行为和结果的可预见性。4,效率,效率就是正义的管理“节省时间”。诚信在节约交易成本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个问题上,在经济学界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具体来说,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还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就依诚信原则,对相对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地。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都应依诚信原则认真做好履约准备。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比如在长期连续合约的原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应告知对方,让对方有充足的时间来准备。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后,虽然不承担合同义务,也应按照诚实信用要求的原则,采取一些必要的附随义务。例如,公务员在就业合同,应当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终止后承担保密义务。此外,在合同期限是模糊的,未知的含义应根据在合同解释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诚信诠释的原则,需要平衡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确定的利益。最后,在发生争议的合同时,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妥善处理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给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也应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损失,否则,不得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扩大的权利。商场如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和人民今天的市场经济竞争的战场上故意损害他人的利益,而不是承诺遵守不说话的信心更谈不上什么道德,自己背叛别人。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适用

王先林教授认为,虽然各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在表述方式和侧重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其实质要件都是与诚实信用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违反诚实信用应成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具有实质性的要件。王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章列明了各项它所承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允许执法机关随意认定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因此,就必须依靠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一般条款来防止和调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封闭性,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该法在具体规定上的漏洞。其具体体现和适用方式和前述内容差别不大,故不再赘述。

五、结论

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所应严格遵守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有关诚实信用的理论已经不仅仅是民法学界的研究领域,而是成为多学科交叉的一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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