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1、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
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职业历史过程中不断的革新除旧形成的若干条“戒条”,被大家所认可,从而慢慢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其职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此外,职业道德还具有另一重要特征,其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在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
2、律师职业道德。既然律师是一种职业,就必然存在一种“世俗认同”的职业道德。有人说这样的一种职业道德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就好比医生一样,不论患者是好人还是坏人,“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始终都是医生的职业道德。这样的一种认同,显然是轻贱了律师这个职业。律师职业应该与正义相关,与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有关,与律师职业本质要求有关。
律师职业道德,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执业操守、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中的“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为人作词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 意思是,凡替人写状子,增加控告的情况,同所告发的事实不符的,处五十大板;如果增加情况后罪名加重,按诬告罪减一等处罚。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按照《刑法》的306条,将负刑事责任。《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法》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上,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我国对律师的职业伦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应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与上述国家、地区对律师职业道德、或规范比较,我国应该要加强有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力度,我们也欣喜的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出台,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所做出的努力。
目前,我们一些律师很多的行为都与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相悖。辩护律师利用合法的手段追求案件的胜诉无可非议,但是,对于那些有社会性影响的案件,律师在和媒体接触的过程中应当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任何辩护策略,都不能背离最起码的职业伦理。构建一支有社会声誉的律师队伍,无论如何离不开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执业规范的严格要求。
二、律师执业诚信的内涵
律师执业诚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要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其本质是对承诺的履行。
这里提到的义务,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行政主管机关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三是行业规则,主要是行业组织要求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遵循的服务标准;四是律师在具体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对客户所作的承诺。
从不同的层面来看,当律师作出的承诺是建立在道德层面时,诚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作出的承诺建立在法律层面时,诚信就成为了一种法律义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条规定,“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六条规定,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的规定。
三、律师职业道德与律师执业诚信的内容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执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
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职业纪律,二是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三是相应的惩戒规定。
1、具有强制性的执业规范
强制性的执业规范是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具体规定,一旦违反将受到执业惩戒。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强制性的执业行为规范主要是体现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现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2)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3)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4)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5)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6)律师与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7)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
此外,律师职业道德不仅仅只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行为予以约束,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非职务行为也给予约束。世界各国普遍对执业律师的道德品行要求较高,也通过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予以考察,这些考察都不限于纯粹的执业行为的评价。这些考察与约束有利于提高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
2、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
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是对律师执业进行一些原则性的、总体上的规定,通常比较抽象,缺乏明晰的外在标准衡量,其实现更多地是依靠律师的个人认识与努力,不适宜采取外在惩戒的方式来保障实施。如果违反了这些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律师个人会感到内疚,同时也会遭受舆论的批评,从而使律师个人的信誉降低。律师要遵守一般的职业道德,如勤勉、尽职尽责而不敷衍搪塞当事人;勤于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而且,律师作为一个独特行业,也要遵守特殊职业道德,如积极探求案件的真实情况,力求做到最大程度的事实真相还原;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合法运用,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严守执业秘密;同行公平竞争、互相尊重;注重自身修养,珍惜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等等。
3、执业惩戒性规定
为了保障律师执业行为在平衡各种相互冲突利益中实施的正当性,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中还应当有执业惩戒的内容,包括:律师惩戒组织的组成及其权限、惩戒的适用范围、惩戒的程序、惩戒的种类及对惩戒的具体执行等。世界各国对律师行业内部的惩戒规定有所不同,日本对律师的惩戒完全由律师协会组织进行;美国实质上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的惩戒,而在形式上对律师执业的最终管理权却属于法院;中国则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全国律协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司法部制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湖南省律协湖南省制定了《律师协会会员惩戒程序规则》(试行)
(二)律师执业诚信的内容
不论是从律师工作的本质与律师服务特点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律师的社会角色、社会作用和社会定位的角度出发,都决定了律师必须要以执业诚信作为立身之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正义为本,效益为重”。执业诚信是律师拓展服务领域的基础,是律师提高服务质量的根本,是律师提升素质的关键,也是完善律师形象的前提。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市场经济讲究诚信,律师执业同样也要讲究诚信,如果律师不讲诚信,不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对于正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国律师业无疑于自毁长城。建立律师执业诚信制度,是加快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浑然为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的职业诚信的内容应该包括可以下几个方面:
1、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巨大推进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法律,在执业过程中,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要有独立的职业人格,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阻止和排除非法干扰,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视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2、忠于职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忠于职守、维护正义是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律师执业特点的重要职业道德,其核心内容是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3、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或当事人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也是律师执业诚信制度的本质要求。它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最大维护者。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采取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尽最大的努力,用最高的效率、最认真的态度为当事人工作,使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同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其获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应当保守秘密,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否则,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基础也就丧失了。
4、敬业勤业,提高职业素养
律师是熟知和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律师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同步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拓宽,对律师业务能力的要求愈来愈高,律师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敬业勤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知识与技能,为律师业自身的发展开创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是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还要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注重培养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与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勤业敬业,提高职业素养是诚信制度的根本,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只有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与高度的职业素质,才能胜任其职责使命。
5、珍视声誉,品行高洁
律师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扮演着人类正义与法律良知的最完善的代表。社会把律师职业视为一种崇高的职业、一种正义的职业而加以认可、尊重、首肯,这是律师职业群体长期不懈地忘我实践所取得的成果。珍视声誉就是要十分珍惜、倍加维护来之不易的律师的职业声誉,严格自律,诚信为本,保持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品行高洁,是律师品行修养的核心,是律师必备的职业道德品质。江平先生说:“品行高洁,是律师品行修养的核心,是律师必备的职业道德品质”。“律师需要有商业头脑,但是律师不是商人,律师和医生一样有治愈创伤,挽救生命的社会责任不能光想着赚钱,不能只想着自己”。“律师业从来就不是一个归属于商业的行业,律师从来就不是一个商人与掮客,律师业与律师的价值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繁荣逐渐凸现出来,而倡导高尚、廉洁的律师职业道德,将对中国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产业积极又深远的影响”。
6、保守职务秘密
由于律师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加上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使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当事人秘密的可能性很大,涉及稳定的范围也很广泛,任何擅自将当事人秘密泄露出去的行为都极有可能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因此,根据律师诚信制度与职业道德的要求,律师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保守职务秘密要求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就没有人愿意再委托律师。
2001年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也作了与《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相同的规定。
美国律师的职业道德规定,律师必须为当事人保密,除非当事人告诉律师他将去谋杀、伤害他人或行骗。即使在上述例外的情况下,律师通常也还是不能直接向警方举报当事人,但是可以公开宣布撤销委托关系,以引起注意。
7、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我国律师具有共同的理想和事业,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和使命,因此,律师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故意抬高自己和标榜自己,贬损和低毁其他律师,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律师的威望和名誉,更不得对其他律师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
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竟争有机结合起来,律师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比服务效率、比服务质量、比服务态度、比社会信誉,而不是互相拆台、拉案源、搞关系、挖业务,要坚决反对贬低别人、抬高自已、唯利是图、损人利已、弄虚作假、互相拆台的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律师的执业进步。
8、受理力所能及的业务
在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认真分析案情,对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实务不受理,不接受违法或为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事务,如实告知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严格按照法定期间、时效及与委托人的约定办理业务。在代理过程中不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在收集证据时,客观全面,不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按照法律规定收取费用,办理委托手续,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职业操守负责的统一,严格依法办理好每一件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中国人讲究“独善其身”,“每日三省吾身”,即通过自我的修炼来保持心灵的平衡。借用孟子的这句话作为我们律师同仁的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