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7-1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72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发布)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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