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40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4月1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信软[2017]11号发布)

 

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中央地方合作,发展提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思路创新;是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突出特色、集聚资源、营造环境,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支撑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加强中国软件名城管理,发挥中国软件名城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产业集聚与创新提升,实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城市的融合互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软件名城是指积极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完成创建目标,达到创建标准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相关称号的城市。

第三条中国软件名城创建以部省市合作为主要推动机制,以“统筹规划、联合推进、突出特色、务求实效、发展创新”为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推进管理。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支持本辖区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城市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

第四条中国软件名城创建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制定,是指导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评估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相关称号的标准体系。

在中国软件名城创建指标体系统一框架下,中国软件名城分为综合型和特色型。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实行申请制。凡具备创建基本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城市均可申请。其中,直辖市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他城市须在所属省级人民政府支持下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第六条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城的条件:

(一)城市及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度重视,对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积极主动,明确专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城市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础良好、规模较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较高,拥有若干全国知名度较高的骨干软件企业和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产业创新能力较强,国际化水平较高;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带动效应明显,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及促进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效率提升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对城市主题文化塑造及提升城市品牌效应具有重要影响;

(五)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教育、人才等资源条件和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具有较为完善的适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发展的物理载体环境,产业基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情况良好。

第七条申请城市应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本市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创建中国软件名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城市人民政府的书面申请报告,以及根据指标体系制定的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方案、合作备忘录(草案)和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方案等文件;

(二)创建工作方案应包括申请城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产业实力、企业培育、人力保障、创新能力、应用水平、发展环境、带动效益)、“五名”(名品、名企、名人、名园、名展)发展情况及有关附件;

(三)申请城市创建中国软件名城的负责机构及联络方式;

(四)申请城市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函;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城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城市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城市,部省市三方适时签署《部省市协同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合作备忘录》,启动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

第三章创建

第十条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城市(以下简称创建城市)建立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达标计划,并及时将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创建城市应做好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动员宣传,积极利用中国软件名城平台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大数据、“互联网+”、信息安全、“双创”、“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并与其他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相互促进,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升软件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创建城市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对创建城市的指导协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大力支持,督促创建城市实施好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方案,确保创建工作成效,工作进展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在中国软件名城总体框架下,鼓励省级人民政府与创建城市联合选择软件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城市园区区域,打造标志性的中国软件名城示范区,进一步提高中国软件名城工作的成果显示度和产业知名度。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行业运行分析体系建设等手段,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创建城市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通过建立中国软件名城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年度报告等方式,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的跟踪研究和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四章 评估

第十四条中国软件名城评估包括评估申请、城市自评、实地评估、审核确认四个环节。

第十五条创建城市根据部省市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评估申请。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创建城市的评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创建城市根据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适时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实地评估。

第十九条专家评估组根据指标体系和评估规范,采取文档审查、实地考察、重点约谈、专题座谈等方式进行实地评估,出具实地评估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专家评估组提交的实地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

第五章 授予

第二十一条坚持严格中国软件名城授予,控制两类中国软件名城数量,确保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的实效和质量。综合型中国软件名城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评估的创建城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授予“中国软件名城”或“中国软件特色名城”称号,并下发文件,颁发相关标志物。对未通过评估的创建城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改进意见。

第六章 发展提升

第二十三条城市应以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相关称号为新起点,明确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和实施发展提升计划。顺应产业发展新趋势,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快培育新技术、新业态,做出实效、做强产业、做大优势,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综合型中国软件名城应瞄准打造国际级软件名城的更高目标,更大力度集聚资源,着力培育世界级的产品、世界级的平台、世界级的企业,率先承接实施国家重大战略,抓住“一带一路”等战略机遇,加快国际化发展步伐,打造中国软件名城的世界名片。对于创建成效突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认可。

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应进一步围绕特色领域精耕细作,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加快培育自主品牌,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打造名品、名企、名人、名园、名展,形成产业集群竞争力,逐步从特色优势向综合优势转化。

第二十四条城市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综合利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等手段,从产业创新、企业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际合作等方面持续给予中国软件名城更大力度的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中国软件名城发展提升的战略规划和指导,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资金安排、试点示范、品牌宣传、标准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其实施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推动中国软件名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地方和城市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参与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的城市,查实后取消创建资格,已批准授予中国软件名城相关称号的,撤销称号、收回标志物并通告。

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城实行阶段性检查制度。对于阶段性检查存在问题的,给予限期整改、启动重新评估乃至撤销中国软件名城相关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国软件名城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按照综合型和特色型软件名城的标准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通过发文的方式确定各城市的中国软件名城系列等级,逐步形成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八条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国软件名城称号、制作使用中国软件名城的标志物及其平面图形的宣传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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