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2017年5月2日 财政部财国合[2017]2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赠款纳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相应列入中央部门预算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定,指导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对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与项目财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
(二)组织开展对贷款项目的财政评审;
(三)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进行预算管理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按照政府或有债务管理要求实施监管;
(四)对赠款进行预算管理;
(五)对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费用支出、债务落实和偿还等实施管理和监督;
(六)就贷款赠款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贷款方或赠款方进行沟通与协调;
(七)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
(八)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
(二)配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开展贷款赠款项目前期调查、评估、论证,并提供财政评审所需要的材料;
(四)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和承诺筹措落实贷款赠款项目配套资金;
(五)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款报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
(六)按照贷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贷款债务和还贷资金;
(七)做好贷款赠款项目收支预决算、会计、统计、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接受并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针对相关问题和建议落实整改;
(九)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跨地区、跨行业项目的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或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对本地区申请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贷款项目,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财政评审,内容包括: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
第十条 贷款项目列入备选项目规划后,在项目准备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评审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并指导、协调项目实施单位或还款责任人合理选择贷款产品,确定贷款条件及还款方式,编制项目财务管理手册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贷款项目外债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级政府)向财政部提出赠款申请,审核资金需求,并按照赠款方要求提供联合融资承诺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以及国内相关规定和承诺的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实物和劳务折抵形式的配套或捐赠,按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认计价。
第十四条 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签署后,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赠款指定账户。由地方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除贷款赠款法律文件规定以外,省级以下(不包含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得设立和管理指定账户。
指定账户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提款签字人报送和授权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制下一年度贷款赠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于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本地区贷款资金预计使用规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赠款项目资金支付的职责分工、审核流程和监控制度,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的要求及国内相关规定进行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和债务分割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使用贷款赠款资金,并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的支付政策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交提款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款报账事宜。
外国政府贷款提款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前确认或事后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核对、确认提款报账金额和币种、支付日期、支付类别、债务金额等基础财务信息,相互提供相关单据和文件以做好记录核算工作,落实债权债务,妥善保存原始材料以备查。
第十九条 回收的贷款资金原则上不得进行再转贷。按照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确需进行再转贷的,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债务偿还责任,严格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 贷款赠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须经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与贷款方或赠款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一)贷款赠款项目的内容、范围、资金用途、融资结构、支付比例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
(二)贷款赠款项目无法在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账户关闭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
(三)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签署生效后,要求注销部分或全部贷款赠款资金的;
(四)贷款账户关闭后,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资金的;
(五)其他对资金支付及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四章 成本费用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准备及实施各环节的成本费用管理,做好项目成本费用的概算、确认、支付、控制及核算等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类别及国内相关规定的要求,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外专局相关规定审核和执行贷款赠款项目出国(境)团组计划及支出相关费用。不得在项目采购或咨询合同中安排出国(境)培训调研内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会议、培训、差旅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隶属级次,参照财政部或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咨询服务费用。咨询服务费用标准应当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确定,其中,由贷款赠款资金支付的,参照贷款方或赠款方相关指南执行;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的,按照国内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贷款项目代理银行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费按照国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对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贷款赠款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的,其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等工作,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进行。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贷款赠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或完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财政和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五章 财务报告和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等。接受并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对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的检查、审计等。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资产、财务、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信息的分析处理和交流共享,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第六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还款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还贷保障机制,明晰债权债务关系,落实还贷责任,防控债务风险。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还款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分别做好贷款债权债务的会计和统计工作;财政部门组织债务偿还和回收工作,还款责任人落实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并按照贷款方或财政部门的还款通知,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还款责任人应当与贷款方及相关单位保持沟通,及时掌握贷款资金支付和债务偿还信息,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统计报表。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和还款责任人之间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债务核对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管理还贷准备金。还款责任人未按时还款的,财政部门应当从还贷准备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临时性垫款。
第三十七条 对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担保责任贷款,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相应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还贷资金。
财政部门代为偿还担保责任贷款后,依法对原还款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还款责任人,上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第三十九条 除贷款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以外,回收的贷款资金应当统一纳入还贷准备金用于债务偿还。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贷款债务的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偿债信用考评和公示制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一条 在贷款债务存续期间,还款责任人如因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产权变更、债权变更或者债务转移等行为将会影响到贷款偿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就相关债务偿还安排与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书面协议,保证按时偿还贷款,防止债务逃废。
第七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转贷或拨付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使用的贷款赠款,由财政部组织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转贷或拨付给省级政府使用的贷款赠款,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可以视情对贷款赠款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以调阅、检查、核实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内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为贷款赠款项目提供审计的机构,应当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对项目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在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该地区新的贷款赠款安排。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七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单位等在贷款赠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失信、失范行为,并对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从贷款赠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贷款方或赠款方对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另有要求且不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发布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1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