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8年7月1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发布)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
(一)《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2001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二)《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7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三)《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四)《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2003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五)《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
二、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于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对符合报备规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登记,按月公布目录,并进行事后监督审查。”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末标注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二)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